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民因为进城打工或者下海经商在城市里落户,也有一些农村大学生把户口迁到了城市。那么农村户口迁走土地归谁,原土地还属于你吗?户口迁出之后对原土地使用年限30年不变吗?具体整理如下:
农村户口迁走土地归谁,原土地还属于你吗?
1、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耕地。
户口迁移,土地30年不变?
根据土地三十不变的合同,现在这些土地已经被确权,确权后的土地至少使用到合同结束。因此户口迁移后,土地三十年不变的合同还在,确权的土地证依然有效,没有影响。只是合同结束后是否有影响,现在还难说。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而确定的法律政策。30年不变指的是耕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30年,到期重新发包。30年期间承包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会发生改变,比如因承包方的户口迁出导致承包地被收回或者因为土地征收造成承包权证收回等等。
我国一些地方成规模地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最早从1978年开始,到15年后的1993年,考虑到这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央及时提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提倡实行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就是要防止各地利用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继续调整农民承包地。针对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一些地方多留机动地和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做法,中央于1997年发文要求,必须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个别地方以种种名义收回或部分收回农民承包地,随意多留机动地,大幅度提高土地承包费,或提前收取承包费的做法,必须纠正。在多年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內,“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使这一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这样规定的好处:一是维护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获得的土地权益,防止通过经常变动承包权,多留机动地,强制进行土地流转。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仅是一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且是农村重大权利利益关系的调整。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历史进程来看。坚持实行家庭承包和以各种名义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博弈,从没有停止过。在国家没有明确土地家庭承包年限以及没有取消农村“三提五统”的时期,围绕多留集体机动地、多收集体提留、加重农民负担过程中的各种事件,每年都大量出现,中央和地方、部门为此多次下发文件,采取措施,付出了巨大努力。造成这一状况,虽然有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所限,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需要花钱,很多支出只好由农民出钱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乡村管理机构和农民之间在权利、利益方面的争夺。近年来,很多地方农村出现的强行征用农民土地、强拆农民宅基地的案件,仍然是这种土地权益争夺的继续。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防止无节制地扩大乡村干部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的支配,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重大措施。
二是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预期的基础上保护农业生产力,防止经常变动承包地块造成土地投入不足和生产能力下降。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有机质投入、水土保持的基础建设,需要长期持续的努力。农村人民公社时期,自留地和集体经营土地維护质量上的差别,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土地长期投入收益方面归自己和吃大锅饭的不同。如果农户土地承包期过短,经常性调整土地经营权,不利于调动农户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况且,农户在承包地上的基础设施投入和规划治理成果,如:水利建设、土壤改良、地块平整、地块调换归整等,虽然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者这些投入有取得补偿的权利,但核定起来困难很多,往往面临着潜在的损失或者利益纠纷。
三是充分实现土地家庭承包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市场价值,尽量减少承包地块经常调整对于土地使用权信用功能的负面影响。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同时也要看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是农民所有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外在于农民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土地承包权及其经营收益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这种理论的依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逐步确立,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发挥土地承包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信用功能,服务农户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领域。虽然在最初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时这方面的考虑并不明确,但以土地承包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流转并取得收益,实现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在抵押、信贷、期权交易等方面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土地承包权的作用,特别是在成都市的一些农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程序,已经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证书,可以期待在这方面会迈出新的步伐。此外,从经济以外的领域来看,由于30年的土地承包期可以使人口增长较快的农户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不能得到更多的土地承包利益,也反映了适应国家控制人口增长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国家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是从亿万农民乃至国家的总体和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但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申,我们必须面对各种现实的问题。
一是依照集体土地承包权按农户家庭人口分配的规则,实行这一政策必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新增人口的土地利益,由此产生的资源配置问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在一个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期内,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人口,由于婚嫁、迁徙、出生和死亡,会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一些人口减少户承包的土地并未减少,反之,增加人口户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增加,后者的利益诉求受到限制。从农村经济利益关系上看,这个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稳定性要求的矛盾造成的,难以通过土地的经常性调整来解决,不少地方也曾尝试通过多留机动地、大稳定小调整等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但经过实践检验并权衡利弊,总体上都没有坚持下来。从农村土地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上看。农户之间人均土地的占用差距在拉大,现行的做法是鼓励富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并取得收入,对于那些务农为优先选择而受到自身承包土地资源限制的农户,则通过有偿流转他人承包的土地扩大经营面积,或者通过集约经营提高土地收益率来增加收入。目前,农村收入结构的变化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给予了农村劳动人口更多的就业选择性,同时,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相对弱化,为缓解土地承包利益分配差别造成的经济社会矛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承包期内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对农户土地承包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可以进行农户承包地的调整,但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出现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此外,一些地方由于国家征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的土地承包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经过上述民主程序,也有的在承包期內进行了承包地的调整,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也不再按惯例向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户倾斜,而是在整个接受调整范围內即为国家征地付出了土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同时,由于国家重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生态建设项目造成农户土地承包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处理办法亦可探讨。以上措施,在保护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公平分配。
三是承包期内农户全家迁出或者已经销户者的土地承包权。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子集体可支配土地资源的有效性,承包期内新增人口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机率是不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些规定,为全家人口迁出户、因人口自然消亡销户者土地承包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该法同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出于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考虑,国家对于预留机动地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新增耕地的条件有限,在承包期內新增人口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机会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