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第367号令公布《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有哪些农房修建新规定?
1.在农房建设管理职责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2.在农房设计上
《办法》规定,建设农村住房,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建设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3.在建筑施工上
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
4.在质量安全管理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放在建筑放样、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还对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或者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未按要求施工等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低层农村住房设计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