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底,河北省人社厅出台《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表示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列入和移出条件4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将被多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出现如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1、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纳入黑名单的后果:
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对象,河北省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改、人社、法院、住建、交通、工商以及金融等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评级授信、信贷融资、评先评优、乘坐飞机和高铁、高档装修房屋、购买车辆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