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河池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机制,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村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为全市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培育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兴产业,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各县(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67.55%、76.70%、85.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3%、67%、71%以上;到2020年,各县(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力争建设1个自治区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编制出台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要求,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出台禁养区划定方案。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区)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2018年全面完成县(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制定禁养区退出机制,确保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指导督促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或登记表管理。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且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1.把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内容纳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全市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红黑榜”制度,设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新局面。〔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各县(区)要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县域畜禽养殖总量。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1.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列入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市要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要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1.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及时上报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以“谁产污,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签订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粪污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凡属于农业龙头企业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认证、标准化示范场、生态养殖认证、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关资格。〔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市、县(区)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及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有关考核办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1.生猪调出大县要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围绕完成县域粪污资源化利用总体目标,制定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内容和粪污养分管理计划。果菜茶大县要制定和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计划。〔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各县(区)要根据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场分布和规模种植情况,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运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污、沼气副产品和农业废弃物收运、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服务组织,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和农业废弃物初加工厂。〔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县域或特定区域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总承包。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支持畜牧大县与果菜茶大县或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建立种植产品质量认证与使用有机肥关联制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市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地税局、质监局、农机局、物价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争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等项目,按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对采用零污水养殖工艺、没有污水排放、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从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环境保护税。〔市地税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利用沼气发电上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享受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市国税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销售生物天然气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1.将畜禽规模养殖和以畜禽养殖(含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鼓励建设多(高)层养殖栏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处理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和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的电价,按目录电价政策执行。〔市物价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1.结合《河池市“十三五”期间推进“十大百万”扶贫产业工程的实施意见》,优化调整养殖布局,向优势特色种植业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产能。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把国家和自治区果菜茶重点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有机肥使用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县(片)。〔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1.根据完成县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总体要求,扶持建设一批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生态产业企业,形成农牧结合主导平台;鼓励支持有机肥加工企业选用先进设备设施工艺,优化配方配比,提升有机肥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便利性和效益为导向,示范引导规模养殖场选用科学有效、适用实用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集成研究及示范推广应用。鼓励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各地畜禽粪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从业人员治污的责任感紧迫感,曝光一批违法排污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处罚力度,形成治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