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业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兴业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兴政办规〔2018〕1号)。其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1037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5502元。
兴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兴业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兴政办规〔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玉林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4号)精神,经县五届人民政府第25期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将兴业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月人均收入1037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年人均收入5502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玉林市城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