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
依据这些规定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共同商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款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或拒绝双方议定的流转价款。
流转的收益表现为不同形式,转包的,是指转包费;出租的,是租金;转让的,是转让费;入股的,是指股份的分红所得。这些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村委会即使做为发包方,也不恩能够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