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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的通知(附资助标准)

2018年05月04日 09:08来源:恭城县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帮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恭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的通知。其中资助标准: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的通知

恭政办规〔20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

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帮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辖区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

(一)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

(二)接受义务教育、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三)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资助标准

(一)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

(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

(三)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

(四)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及以上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五)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于每年9月15日以前自愿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后,再提供相关材料报乡(镇)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学校就读证明、每学期缴费凭据,缴费凭据应与学校证明一致;

2. 残疾学生须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贫困户低保户)子女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父(母)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扶贫办核发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封面、第3-5页)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城乡低保救助证》,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领取助学金的银行账号(卡/折)复印件。

(二)乡(镇)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年9月30日以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县残联审批。

四、资金发放

县残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对各乡(镇)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审核后,对受资助的对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根据审核和公示的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受助对象银行卡(存折)上。

五、资金来源

助学资金由县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职责分工

(一)乡(镇)残联的职责: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和就读学校进行核实,做好分类统计、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做好申请对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配合县残联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二)县残联的职责:对县域内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和公示,协调县财政局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做好审批材料的档案管理及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县财政局的职责:落实资助资金,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

(一)各乡(镇)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与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做好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和教育救助衔接工作。严格做好受助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手续,按时上报申请审批材料。

(二)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在查明责任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违规资金追缴,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县残联要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由县残联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贫困残疾学生上学资助办法的通知》(恭政办〔2013〕12号)中的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助学汇总表

3.恭城瑶族自治县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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