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强县建设步伐,荔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荔浦县工业园区(双江镇辖区、马岭镇辖区)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其中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也有详细说明。土地征收范围包括荔浦县双江镇江埠村天井屯、马岭镇合安村太平、克村、上粟屯等区域(以工业园区项目红线图为准)。
关于印发《荔浦县工业园区(双江镇辖区、马岭镇辖区)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双江镇、马岭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荔浦县工业园区(双江镇辖区、马岭镇辖区)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荔浦县工业园区(双江镇辖区、马岭镇辖区)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为做好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强县建设步伐,实现建设工业名城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荔浦县工业园区(双江镇辖区、马岭镇辖区)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荔浦县双江镇江埠村天井屯、马岭镇合安村太平、克村、上粟屯等区域(以工业园区项目红线图为准),征收土地面积约为33.33公顷(500亩)。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一般农用地: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沼泽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石山。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参照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县其它重点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工业园区项目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1)一般农用地:按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双江镇年产值标准2172元/亩,补偿倍数18倍,补偿标准39096元/亩;马岭镇年产值标准2276元/亩,补偿倍数18倍,补偿标准40968元/亩。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万元/亩。
(2)水田:本次征收水田(含水田改用)按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1.1倍的要求,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8万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考虑农村实际,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万元/亩。
(4)未利用地: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3万元/亩。林地、丘陵山地照此补偿标准执行。
(5)石山属于国有不予补偿。原有的石山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即原列入生态公益林补助的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原没有列入生态公益林补助的不予享受。石山上形成的耕作区适当给予青苗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石山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收回县人民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与破坏。
(6)征用林地中的生态公益林,给予土地补偿费,林木不予补偿,原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
(7)国有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按出让时的价格和基准地价平均值协议回购。
(8)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滩涂、学校等占地无论过去补偿与否,本次征地不予补偿。学校需要回建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9)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
(10)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和补差。
2.青苗补偿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详见附件1)。
(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按有关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详见附件1)。
(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确定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各类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建设补偿标准和城市建设实际并按年折旧确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本《方案》未规定的其它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按年折旧的原则,由工作队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
3.主住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规划拆除主住房屋的,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租房临时安置,工作队按每户每月800元给予其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若该户超过5人,每增加1人按80元/月的标准增加租房费。房屋搬迁费按每户1000-1200元补助。非主住房屋不予享受此项补助。
(四)本次征地,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帐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青苗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处置完毕;主住房屋、“三栏”等地上建(构)筑物在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拆迁完毕。
(五)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与规定的或者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一律依法关闭、拆除,仅按规定给予其土地相应补偿,不予其它补偿、补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手续完备的,除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给予适当机器设备搬迁补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由工作队按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七)本《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一)主住房屋的鉴别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结构、常居状况等为依据,由工作队综合评定。院坪、临时搭盖房屋、果园看守房等均视为非主住房屋(下同)。
(二)有土地使用证的“三栏”,给予安排拆迁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了房屋准建手续的给予相应面积的安置地。除此之外,其他“三栏”不予安排拆迁安置地。
(三)县人民政府在规划的“拆迁安置区”内,按照“拆一补一”(即拆除一座主住房屋补偿一宗拆迁安置地)原则,安置一宗与拆除主住房屋建设占地面积基本相当的宅基地,建筑层数层高按规划执行,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四)实行“用地面积货币补差”。若被拆迁主住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安置用地面积,大于部分由政府按40万元/亩的标准补差;若被拆迁主住房屋占地面积小于安置用地面积,小于部分由被拆迁户按40万元/亩划拨价补差;置换部分互不补偿、补差。被拆迁主住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房产权证为准。
(五)拆迁户回建安置宗地具体位置,由工作队根据宗地规划提出意见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拆迁安置户禁止非法转让安置用地指标,在安置户取得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完税转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后方可转让。转让后,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户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
(六)“拆迁安置区”户外道路(硬化)、绿化、供水、供电、广电、通信、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房屋(含户内水电、通信等设施)由拆迁安置户出资自行建设,报建费用(含县内设计费)全免。
(七)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到厂矿、企业的,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优先在工业园区供地并享受办理回建审批手续费用全免的优惠。
(八)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拆迁安置区的建设工作。
(九)凡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拆除的建(构)筑物,不仅不予享受优惠政策,而且要扣除强制拆除成本。
四、迁坟及墓地安置
(一)为使荔浦县工业园区项目地块的完整统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坟墓须全部迁至项目用地之外进行安葬,今后项目周边村屯农户家庭新过世老人必须全部在项目用地外进行安葬。
(二)迁坟时须签订迁坟协议,迁坟补偿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签订迁坟协议后,相关坟主需在规定时限内将坟自行迁走,逾期未迁出的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五、征地拆迁奖励规定
按期征收奖励。凡在本《方案》施行后,征地拆迁工作组进村入户之日起2018年3月至8月前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含拆迁、地上附着物处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后,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六、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七、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方案》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主动拆除补偿,否则,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置。
(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承办。
八、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
(三)被征地者本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批准,可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相应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九、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以项目宗地为单位,80%以上的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队上报补偿金额,经该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准,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帐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帐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帐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荔浦县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六)全县共产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投入到荔浦县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来。各相关单位要把推进工业园区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各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公平公正执法,努力推进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条件。
(七)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仅适用于本批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业、农业、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用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