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的通知》,表示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职工本人工作发生调动应办理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工作调动,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工作调动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办转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的通知》等要求,职工本人工作发生调动应办理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根据《201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中“进一步规范转移接续平台办理流程,坚决杜绝线下办理”的规定,外部转出业务应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如缴存职工前来办理外部转出业务,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缴存职工前往转入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业务;转入中心未开通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先与转入中心核实,确定未开通后再为缴存职工线下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调入单位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工作调动,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1)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3)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4)工作调动函。(无法提供工作调动函的,应提供: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出具的介绍信);(5)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说明文件。
2.提取时限:以调动手续时间为准办理。
3.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取消两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提取情形,“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参照“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情形办理。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情形。
附政策原文内容:
甘房资发〔2018〕2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业务受理大厅、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及《201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甘建金〔2018〕144号)职工本人工作发生调动应办理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
2、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办理外部转出业务。根据《201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甘建金〔2018〕144号)中“进一步规范转移接续平台办理流程,坚决杜绝线下办理”的规定,外部转出业务应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如缴存职工前来办理外部转出业务,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缴存职工前往转入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业务;转入中心未开通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先与转入中心核实,确定未开通后再为缴存职工线下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二)职工工作调动,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1)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3)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4)工作调动函。(无法提供工作调动函的,应提供: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出具的介绍信)。(5)转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说明文件。
2、提取时限:以调动手续时间为准办理。
3、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取消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一)“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提取情形
“职工调入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参照“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情形办理。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