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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02日 10:27来源:鹿寨县政府点击量:0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鹿政办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3日

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提高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已征未用土地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供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征未用土地,是指鹿寨县辖区范围内,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暂无建设项目安排、暂未供地的土地,包括三产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鹿寨县范围内的所有已征未用土地。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地农用原则。已征未用的土地,在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继续维持农业用途,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第五条 委托管理原则。已征未用土地采取委托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委托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代为管理已征未用土地,待条件具备时再依法交付使用。

第六条 分片管理原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已征未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类别、土地特征、土地报批及开发时序,对已征未用土地实行分片管理,不同区域、不同地块种植不同农作物或林木。

第七条 完善土地手续原则。对已征未用土地,抓紧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解决已征未用土地合法手续问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八条 成立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研究决定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重大事项,全面协调解决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九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为已征未用土地的监管主体,负责将已征未用土地统一进行储备,纳入土地储备库,建立已征未用土地监管台帐;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决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证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及时提供已征未用土地项目使用计划、规划及报批情况,指导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对已管控土地的临时利用及管理。

第十条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的实施主体,各自负责设立专项土地管理资金,已征未用土地由其管理至交付项目使用前。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土地相关信息整理和归档以及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具体实施管理的单位,负责县已征未用土地的日常管理、保护、临时利用,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组织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制定相关巡查制度,巡查发现已征已交未用土地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县征地拆迁办作为全县征地主体,负责交付已清表的农村被征用土地,完善和建立征地档案,配合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库管理工作;会同各乡镇组织解决征用土地的遗留问题,使土地达到交付条件;协助用地单位处理征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土地侵占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征地拆迁办交付已清表、无纠纷的征用土地;配合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做好已征未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已征未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对侵占已征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计划,负责配合用地单位进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已征未用土地上林木的种植、管护。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已征未用土地报批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鹿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倾斜和政策支持,逐年解决和完善已征未用土地的报批问题;负责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土地清表和移交

第十五条 土地清表

(一)县征地拆迁办完成《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并按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土地清表协议书》。

(二)清表施工单位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开展征用土地的清表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委托测绘公司制作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其成果图内容包括加盖施工单位和测绘公司印章,标注已清表界线及面积,周边有纠纷、争议或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农户的土地等遗留问题情况。

(三)县征地拆迁办依据《土地清表协议书》中关于结算和验收方式的约定,支付清表工程款。

第十六条 土地移交

(一)县征地拆迁办将对应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等资料送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组织县征地拆迁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验清表完成情况。

(二)现场核验通过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在县征地拆迁办制作的清表验收移交单及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上签字认可,完成土地移交管理工作。

(三)土地移交包括以下材料:

1.《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2.征收土地测量成果图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电子版;

3.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县征地拆迁办印章;

4.清表验收移交单原件、清表地块测量成果图原件。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土地管理

(一)已清表移交的土地,纳入县土地储备,同时移交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进行日常管理。

(二)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日常监督,建立县土地储备库,建立土地管理台帐。

(三)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时,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书面告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由其移交给项目用地单位使用,在土地管理台账中登记,撤销管理。

第十八条 遗留问题处理

(一)清表现场核验未通过的,有纠纷、争议或尚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农户土地,作为遗留问题。

(二)遗留问题由县征地拆迁办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解决处理,处理清楚后按土地清表和土地移交要求交付土地。

(三)存在遗留问题的土地,在获得项目用地批文、履行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后,三个月内完成土地移交工作。涉及林木砍伐及坟墓迁移的土地,土地移交时间延长为六个月。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按拆迁进度移交。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本年度即将使用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不再种植任何作物,以巡视监控为主进行常态化管理。结合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场地平整后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中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及时种植短期作物进行管理。待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后,进行场地平整并移交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暂未列入年度用地指标计划的已征未用土地,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土地报批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开发时序,按照近期、中期、远期模式分片管理,设立农业种植基地、蔬菜基地或苗木基地,采取连片整理、适度规模经营等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开展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台帐,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已征未用土地的具体委托管理合同,由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报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破坏耕地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征地拆迁办、乡镇人民政府劝阻、制止;仍未能制止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上报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土地中出现的抢建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记录取证并现场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的已征未用土地管理中,针对已移交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土地中出现乱倒建筑垃圾或丢弃废弃物等其他被侵占现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摸清基本情况,现场劝阻、制止、取证并要求限期自行处理;若劝阻、制止未果,协调县国土、住建、征地拆迁办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管理人员开展正常土地管理职责的,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应及时报告县公安局,提供相关证据,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处理。

第七章 管理资金

第二十八条 鹿寨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资金属于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费用,纳入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可以在征地工作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在对已征未用土地进行日常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已征未用土地临时利用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各自筹措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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