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该暂行办法,把生活垃圾送入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市第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其他新建市级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县区,需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资金。在缴纳标准上,定额指标内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按75元/吨、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按200元/吨缴纳。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济南将对各县区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以现有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为定额总量,由市城管部门核定各县区“定额指标”。定额指标内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按75元/吨、渗滤液处理生态补偿按200元/吨缴纳;超过定额指标10%(不含)以内的,缴纳标准上浮10%;超过定额指标10%(含)—20%(不含)的,缴纳标准上浮20%,上浮比例以此类推。
这些生态补偿资金都会用在哪儿?据悉,生态补偿资金将专项用于市级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内部环境污染防治、周边镇(街道)生态环境整治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环境污染补偿、生态环保宣传和监督管理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