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从福建省平潭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平潭第五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将于5月中旬启动。
此次公租房的配置房源为潭中佳苑(原中原安置小区),小区位于中楼乡大中村,配建3栋公共租赁住房,共648套,共3种户型,其中A1户型(162套,87平方米)、A2户型(162套,62平方米)、A3户型(324套,62平方米)。
此次配置按照申请对象的登记意向,结合我区选房规则,在同等条件下,以申请人的轮候号先后顺序(从小号到大号)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轮候配租。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就近保障(按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即本批次在同等条件下,中原安置小区优先保障就近乡镇(中楼乡、芦洋乡、平原镇优先,白青乡、苏澳镇、大练乡、屿头乡次之)申请对象需求。
具体通知如下: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际进展,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开展的第五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定于5月14日8时-18日17:30时正式启动全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4月底将召开全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工作部署会)。为确保申请对象的权益,避免因时间延误导致部分申请对象无法按时申请,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应安排本辖区申请对象于5月14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提前集中受理、审核、通知补件等,并于系统启动时间内及时完成申请录入。
二、配置房源
2018年度(第五批)公租房配置房源为:
该小区位于中楼乡大中村,西侧为坛西大道,北侧为芦中路。配建3栋公共租赁住房,共648套,总面积为44226㎡,共3种户型:A1户型(162套,87㎡)、A2户型(162套,62㎡)、A3户型(324套,62㎡)。
(注:本批次配租房源均为二房型,不存在一户型,如有一户型的申请家庭,后期我办将根据其他公租房小区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进行配租安排。)
房屋面积由福建省地质研究院测绘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预测)》中采集整理,最终房屋面积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备案为准。
三、配置方式
此次公租房配置按照各申请对象的登记意向,结合我区选房规则,在同等的条件下,以申请人的轮候号先后顺序(从小号到大号)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轮候配租。
四、配置原则
公租房配置遵循如下原则:
(一)租赁公租房申请对象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岚综实管办〔2014〕30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公租房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保障标准和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置按照各乡镇申请对象登记的意向小区,在意向小区的申请对象内进行轮候配租安排,未选择意向小区或选择全区调剂的申请对象,在启动的小区内进行统筹、轮候。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置按照就近保障(按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即本批次在同等的条件下:
中原安置小区优先保障就近镇(中楼乡、芦洋乡、平原镇优先,白青乡、苏澳镇、大练乡、屿头乡次之)申请对象,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四)在同等的条件下,实行轮候号从小号到大号顺序轮候选房的原则。
(五)公租房配置对象顺序依次是本区城镇和农村的低保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等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并允许申请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下调租赁户型。
(七)关于申请户享受租赁面积租金优惠政策,一人户在4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4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二人户在5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5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三人户(及以上)在6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6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八)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在平潭实际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则计算。(各申请家庭报送的共同申请人员须同时作为申请对象入住,如经核查发现未实际入住的,将以虚报行为进行处理。)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含认缴制)、个体户的注册资金超过当年的准入标准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拥有汽车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车辆价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资产符合当年准入标准,即可申请,反之,则不可申请。(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其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但房产价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该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重大疾病、重大债务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十二)配租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1.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100%(不含100%)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予减免租金;
2.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75%(不含75%)的,减免30%的租金;
3.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不含50%)的,减免60%的租金;
4.低保家庭,执行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低保家庭中无固定收入、无赡养人员、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免收租金。
(以上减免租金范围均为在申请家庭可享受租赁面积标准内)
五、配置方法和步骤
根据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岚综实管办〔2014〕30号)、区交建局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及说明》(岚综实交建综合〔2014〕16号)、区保障办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配置业务流程》(岚综实社保房〔2014〕1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步骤进行,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和公示、复审、复核认定和公示、轮候和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流程及监察节点和规则完成公租房配置任务。
六、配置工作要求
(一)住房保障审核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及说明》(岚综实交建综合〔2014〕16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岚综实管综〔2015〕17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作为;要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保障房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领导,以确保本单位的保障房配置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住房保障审核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公租房配置相关工作要实行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做到保障对象申请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等环节的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中进行,严格按各自部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上住房保障系统提交,避免出现超时限红灯预警现象。对超时限的,将按照我区相关规定,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各乡(镇)要负责我区第五批公租房配置的发动、宣传工作,做到乡(镇)各村居群众家喻户晓。同时,在受理保障对象申请后,要认真摸底、核查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把好申请对象的准入关;对各乡镇的初审情况我办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违规行为通报区纪检部门。
(四)住房保障审核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在按规定要求完成审核、录入等工作后,存档要做到电子档与纸质档并行。
(五)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认定单位约请申请人复核,并由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