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南府规〔2018〕9号。其中一级土地17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14元/每平方米;三级土地11元/每平方米;四级土地8元/每平方米;五级土地5元/每平方米;六级土地1.5元/每平方米。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
南府规〔2018〕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54号),现将对南宁市市区(不包括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开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7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14元/每平方米;三级土地11元/每平方米;四级土地8元/每平方米;五级土地5元/每平方米;六级土地1.5元/每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