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兰西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土地收购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项目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规〔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能力,推进我县“三区一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收购收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项目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以及资金运作实际状况制定,县国土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收购的土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功能分区的土地;
(五)可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七)因土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出让人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收储采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收购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办理农转征土地、其他依法取得土地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土地收回、收购补偿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县土地收储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据相关部门审定的产改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确认的实际成本和相关政策给予收购补偿;
(三)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出让金部分为基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四)收回国有农用土地,按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相关政策依法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八条 收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列入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发布公告。按年度收储计划,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拟实施收储的区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闭公告;
(四)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涉及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县国土部门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方案。上述方案经县土地收储委员会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拨付到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县土地收储中心分别拨付给县房屋征收部门和乡镇;
(五)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和利用
第九条 对纳入县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县土地收储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等活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要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明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一条 城市国有储备土地,按年度供应计划有序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县土地储备库的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应,确需要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应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征收储备成本或土地出让金缴纳后,方可供应土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6〕4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
(二)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三)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县土地收储中心日常经费开支,县土地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八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土地储备业务费。并计入成本,具体办法由县国土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应依据相关办法,积极为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西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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