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公布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大冶市和阳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620元;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确定为月人均6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年人均558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1240元;阳新县调整确定为120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统一调整确定为年人均11400元;阳新县调整确定为年人均7800元。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月人均1240元;阳新县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整确定为1200元。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统一调整确定为1990元;阳新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调整确定为1920元。大冶市和阳新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9月份前分批次移交黄石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移交后按照城区集中供养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新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的乡镇(街办)按黄石城区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