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楼县2018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合并计算不达标准的,可以分户申请,但家庭未婚子女不得单独立户申请。
二、保障标准
1、住房租赁保障面积标准:12﹐/人;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月/人。
三、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保障对象。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石楼县住房保障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4) 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居住的状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的,有工作能力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7)其它证明材料;如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审核、公示程序
(1)初审及公示。县社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及公示工作。各社区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要求的表格。要求一律以户主进行申请(离异、丧偶除外);由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严格查验、核实并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同住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领导组办公室。
(2)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办组织核查组对全县申请户进行核查复审。县住房保障办收到社区居委会提交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户籍资料、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财政供养等情况进行查询、核实;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县民政局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办申诉。 以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为单位进行核查,对错保、骗保、漏保数量严重的社区居委或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3)核准。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定并签署核准意见,根据核准意见将其作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四、时间安排
1、宣传准备阶段(2018年3月16日-4月20日)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通过县电视台播报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
2、提出申请阶段(2018年4月21日-6月21日)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租赁补贴申请,社区居委或单位审核后,向县住房保障办提交相关资料。
3、保障对象确认阶段(2018年6月22日-9月16日)
严格按照保障对象确认程序,确认我县2016年保障对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加快推进、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同时要结合申请、调查核实等情况,开展全面的排查摸底,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4、实施保障阶段(2018年9月17日-10月29日)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5、归档(2018年10月30日-12月30日)
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建立一户一档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办公室负责存档。
五、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1、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保障房实物配租分配管理方案的起草、申请人信息录入及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2、县社区管委会负责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初步审查接收和同住人口情况及实际住房、收入、家庭财产情况的确认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4、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有房家庭,核定并出具住房情况证明资料;对无房家庭要核查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房屋租赁证予以认定。
5、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政工资发放情况。
6、 县人社局劳保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情况。
7、县工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8、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公示、宣传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
9、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
1、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人应积极配合审核部门工作人员的核查工作;
3、具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收入证明。
4、最终解释权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
监督电话:0358-5722291(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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