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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8年04月24日 17:08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农村低保-摄图网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4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8年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2017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150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75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960元/年;执行第四档(1380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220元/年。适当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50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330元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8年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3月份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2018年3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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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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