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估价规范,选用合理的估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
第四条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价值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五条 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原则上选用成本法估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证载土地性质,通过评估确定其补偿价格。
工业及仓储土地的评估价格,参照宣城市现行工业土地出让价确定;划拨土地的评估价格,参照工业出让土地价格扣除10%的土地收益来确定。
第六条 根据市区实际,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水阳江大道以内,不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考虑区位、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提高比例为:在按成本法对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进行估价的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5%比例的补偿标准。其中:
一类区:北起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南沿昭亭路至梅溪路-宛溪路-交通路与皖赣铁路交点-沿皖赣铁路至水阳江大道交点-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的闭合区范围按不超过35%比例提高;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水阳江大道闭合区以内其他区域,按不超过25%比例提高。
具体提高比例由征收主体根据区位等因素确定。情况复杂的,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它区域不予提高,按成本法评估。
第七条 工业及仓储所属房屋按规划设计用途,正在生产、使用的,按合法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费以企业三年以来的平均净收益(以税务财务报表为准)为参照标准,给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也可选择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正式公布之前,应当先将预评估报告报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的,可将预评估报告报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后再给予征收补偿。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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