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提起转化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应首先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转化申请。
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文件有:
①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审批表》。若是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④对于已经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而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交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⑤补办出让手续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2)对转化申请的审批。政府接到申请后要进行相应的勘察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给予批准。这些条件只要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出让宗地实际使用状况与文件、资料所载是否一致;是否对四邻及自身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已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签订出让合同和交纳出让金。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以政府的名义)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付款方式有直接交付和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用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后期限。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登记方法为该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其登记内容为:
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依据;
②标定地价;
③出让金额;
④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⑤土地用途。
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应栏目,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和办理出让登记之前已经鉴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以上程序完成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正式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