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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8〕12 号

2018年04月16日 09:30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现将《吉林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精准扶贫-摄图网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3月2日

全省脱贫攻坚低保

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即“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支出核减”纳入一批、“重点保障”改善一批、“脱贫渐退”扶助一批。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8年至2020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和个体需求,实行精准施保、分类施保,通过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兜底保障目标,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动态管理,不漏保、不错保,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低保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兜底作用。

(二)统筹安排,协调实施。统筹抓好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农村贫困人口不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既切实保障好孤儿、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各地结合实际,依照本方案逐步调整和完善城市低保政策,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市县具体抓好资金保障、制度衔接和部门协作的统筹落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督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四)因地制宜,合理适度。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既要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行动措施

(一)“无力脱贫”兜底一批。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残、灾和年龄等因素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以及身体残疾、孤寡老人、长期患病等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无法实现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除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其余均应按政策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行低保兜底。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二)“支出核减”纳入一批。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后重新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支出核减”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保障。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低保补助金,按照低保标准与扣减后所核算收入的差额发放。

(三)“重点保障”改善一批。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一户多残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增发补助金,平均增发比例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对于符合多种困难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比例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增发。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发补助金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还要综合运用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发挥政策合力。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急性传染性肺结核、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急性心率衰竭、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且有持续重大支出的,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比例增发补助金。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级以上视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人员以及多重残疾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比例增发补助金。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困难程度,自行确定增发补助金比例。

(四)“脱贫渐退”扶助一批。对享受扶贫政策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建档立卡家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到2020年底,使其通过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合力”实现稳定脱贫。低保补助金按暂时脱贫前核定水平确定,并在2020年底前逐年递减,年度递减幅度为25%。

对非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就业或自主创业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到2020年底,低保补助金按暂时脱贫前核定水平确定,并在2020年底前逐年递减,年度递减幅度为25%。

上述家庭在“脱贫渐退”期间,出现就业收入大量减少、因病支出大量增加等情形,民政部门应根据该家庭申请,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脱贫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

1.制定实施方案。辖区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精神,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时限、步骤和要求,并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备案。

2.加强组织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两级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和任务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3.制定核算标准。各地要积极协调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认真梳理当地主要农作物各项政策性补贴标准,并制定主要农作物纯收入标准、主要经济作物收入标准、农村居民打工收入计算标准和赡养费核算标准等四类标准,提高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至9月)。

1.组织开展核查排查和信息比对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低保兜底“四个一批”要求,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指导乡镇(街道)会同村屯,对在保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排查,科学分类、准确标识;加强与扶贫部门配合,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

2.建立“四个一批”兜底保障统计台账。对在保对象和申请低保对象,按照“四个一批”要求,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乡镇建立分类统计台账,乡镇(街道)按建制村建立到户到人的明细统计台账。建立按季度报送制度,各市(州)、县(市)民政部门每季初月15日前,将当地上季度分类统计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3.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四个一批”要求,落实好分类施保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补助金到位,农村贫困人口真正得到实惠。

(三)评估阶段(2018年10月至11月)。省民政厅结合年终考核,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开展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终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务必取得实效。一要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农村贫困人口的基础底数、结构特征、致贫原因以及救助需求,及时了解专项行动推进过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加强工作指导。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的具体指导,搞好组织动员、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增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对专项行动全过程的管控能力,确保积极推进。四要营造良好环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支持,力争纳入到当地脱贫攻坚的总盘子,增强推动力。加强与纪委、审计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担当尽责的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服务满意度。

>>推荐阅读:硚口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 区加快产业发展实施“四个一批”三年(2019—2021)行动计 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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