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宝贝疙瘩。当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很多农民变成了农民工,外出讨生活。但是农村的土地还是在自己名下,土地权益还是能享受的。尤其是农村的祖屋和宅基地,更是农民的根。
2018年全国土地确权将陆续进入收尾阶段,对于承包经营地包括宅基地都要确权完毕。未来这几种宅基地可能要被收回,大家要特别注意。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闲置宅基地将被收回
1、必然是对非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了,国家严格要求,宅基地要实行“一户一宅”原则。
2、长时间荒废不用。很多人搬去城市,宅基地长时间不住,面临倒塌。出现各种问题,这样的会影响新农村的建设,会被收回,当然也会有补偿政策。
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咱们都知道城镇居民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所以如果城镇居民违反规定购买了,这样的是不能确权的,还要回收。
4、农村“五保户腾退的宅基地,这个是必然要被收回的。
政府征用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类宅基地国家会和农民协商进行补偿,协商通过之后,土地会被收回。
认准宅基地的合法时间线,这些宅基地超标也能确权啦
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过程中,但超出面积占了很大的比例。会不会给予确权?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此作出了规定。如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
按照以上文件精神,地方可以根据宅基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按照3个不同的时间段,对宅基地超面积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1982年以前划分的宅基地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划分的宅基地,后期未进行私自扩建,应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确权。
1982~1987年划分的宅基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期间划分的宅基地,后期未私自扩建但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超过面积需要按国家或当地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进行确权。
1987年以后划分的宅基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划分的宅基地,后期未私自扩建但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标准,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按照这三条时间线的认定情况来看,即便宅基地过去有超占面积,只要补办了相关用地手续后,变得合法了,还是可以确权的。
2018年宅基地超占超限不好办证
当然,超占面积的手续补办在过去也许容易,越往后越难。
早在2004年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只是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有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要么当时就处理,要么就等到以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翻建或重建时再按规定的标准面积重新确权登记颁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