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成都市民政、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表示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为两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为1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上,100%以内为2类。其中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且超标,不能认定低保边缘户。
享受一般住院、大病住院、补充医疗、阳光助学救助
民政1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现行救助政策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和阳光助学救助。民政2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照1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70%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
家庭有2套以上住房不能认定”低保边缘“户
申请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财产状况有一些情况的不能认定,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不能认定为1类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名下有5万元以上的机动车不能认定为2类低保边缘户。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另外,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超过当地48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原文如下: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低保边缘认定
按照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划分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和民政2类低保边缘。
(一)收入认定。民政1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民政2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上,100%以内。
(二)财产认定。申请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
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超过当地48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一手车通过购车发票、二手车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上述车辆中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申请,签订诚信承诺书,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程序按照信息核对、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民政低保边缘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民政低保边缘(1类或2类)认定书,有效期1年。
(四)复核。民政低保边缘认定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人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经个人诚信申报、信息系统核对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无超出认定标准变化,在村(社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低保边缘认定书。经核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则应按照民政低保边缘认定程序重新审核。
二、民政低保边缘救助范围及标准
民政1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现行救助政策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和阳光助学救助。
民政2类低保边缘对象可按照1类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70%享受民政一般住院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
三、相关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审核、认定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
民政低保边缘救助申请人应诚信申报,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财产。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民政低保边缘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