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汉滨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汉滨区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中贫困村个人股的入股资金由贫困村村民个人自筹,并书面提出申请,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办签署意见后,与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享受约定分红。贫困村村民个人入股的,暂按每股1万元、每户不超过3股的标准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汉滨区贫困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方案
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11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汉发〔2017〕10号)《汉滨区脱指办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汉脱指办〔2017〕4号)《汉滨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17〕20号)《汉滨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17〕198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总揽,聚焦集体经济、贫困群众、资源整合、市场运作,创造性推进农村“三变”改革,把产权、经营权、收益权“三权”分离,加快农村经济规模化、市场化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活生产要素,壮大集体经济,提升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深度集中连片贫困县区脱贫攻坚积极探索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区级统筹、镇办实施、村级所有、企业使用、贫困户固定分红的原则。
2.坚持拨改投、投转股、量化到村、折股到户的原则。
3.购置资产坚持保值增值、收入稳定的原则,所购置的资产价格采取政策让利于民的原则,以审计成本价为准,也可适当考虑运用评估加协商优惠的方式取得。
三、目标任务
按照贫困村的贫困深度和贫困人口规模,整合全区涉农项目资金,以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或贫困户个人的名义投资入股到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获得收益分红。
经营主体对入股资金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对城区周边的保障房小区和移民搬迁社区,以及集镇移民搬迁社区的商业用房进行招商、回购、返租、物业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达到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目前,全区暂确定45个深度贫困村(社区)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先启动县河镇宏升移民搬迁社区、长岭移民搬迁社区、水景湾保障房小区三个资产收益扶贫点,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形式、运行机制、监管举措和保障体系,用一年时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区深化“三变”改革提供政策依据支撑。
试点结束,根据资产规模,可逐步延伸到全区的一般贫困村和非贫困村。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有限公司
1.由汉滨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发起人,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全区首批从45个深度贫困村中选24个左右行政村进行试点,暂按每村50股配股、每股1万元的标准折股量化到村,由村集体自愿入股到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入股的贫困村集体为公司的股东。
2.由汉滨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入股协议书、股权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启动实质运作。
(二)核定入股对象
1.贫困村的集体股,由贫困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并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镇办审核并上报区扶贫局备案。
2.贫困村的个人股,由贫困户个人自主自愿决定,由贫困村村委会负责并报送至镇办,由镇办审核后上报区扶贫局备案。
(三)确定入股资金。
1.贫困村集体股的入股资金由区扶贫局、财政局负责筹集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到贫困村所在镇办,由镇办对确定入股的财政资金,提出量化到村集体或村民的入股方案,贫困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村集体的名义自愿投资入股到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
2.贫困村个人股的入股资金由贫困村村民个人自筹,并书面提出申请,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办签署意见后,与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享受约定分红。贫困村村民个人入股的,暂按每股1万元、每户不超过3股的标准执行。
3.集体股未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意,不得质押抵押、不得有偿转让、不得买卖、不得随意处置、不得提前退股。个人股要质押抵押、买卖、处置和退股的,要提前征得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同意,否则,不得随意质押抵押、买卖、处置和退股。
4.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集体股因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要征得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意,并上报镇办审定,经区政府研究方可退股;个人股在2021年元月1日之后,结合贫困村个人意愿,需提前1个季度向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提交退股申请,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股相关手续。
(四)签订入股协议。集体股的法人代表和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法人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和协商约定事项,依法签订入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个人股由本人与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入股协议。
(五)依法经营管理。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依法合理经营公司资本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资产增值保值。
五、收益与分红
(一)资产收益。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的资产总收益主要包括购置房产出租、增值、银行利息等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收益。总收益都归入股的村集体和股东所有。
(二)分红结算。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按总收益的0.5%左右提取公司运营管理费后,每年12月10日前分红一次,具体方式:
1.集体股分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由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按每股不低于5.5%红利分红到村集体,村集体按每股0.5%的比例留存,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安排使用;剩余的5%红利保底分红到贫困户,贫困户自行安排使用分红资金。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后,根据正常的经营状况每年分红到村集体,分红资金的20%作为村集体公积金留存,80%由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户巩固提升、村集体滚动发展、村级公共运行维护等。
2.个人股的分红,按照入股协议约定,个人股2020年12月31日前每股不低于5%的分红;2021年1月1日后按公司实际收益分红,不再保底分红。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政府要把资金收益扶贫作为“三变”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与脱贫攻坚工作同步推进落实。要统筹抓好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导督办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变”改革的统一安排,对照资金收益扶贫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区三变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支持,提供理论依据,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区扶贫办负责产业扶贫和扶贫到户项目资金的整合协调与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协调与指导;各镇办要认真学习“三变”改革相关知识,助推脱贫攻坚献计献策。
(三)加强督查考核。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年度脱贫攻坚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自承担任务的督查督办、协调指导。对作风不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履行帮扶责任和执行政策不力而造成工作被动引发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镇办、各经营主体和村(社区)要主要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扶贫、财政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不留隐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