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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绍兴府山街道11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04月11日 11:02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4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一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表示有关部门已对府山街道11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将征收东至城市广场政法委,南临环山路,西至府山西路,北至胜利路内河的房屋,共征收住宅约114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快看看有你家吗?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府山街道11号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城市广场政法委,南临环山路,西至府山西路,北至胜利路内河。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114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2.2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4.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能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房管部门协商后进行处置。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成套房17009元/平方米, 住宅非成套房16511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运河人家9135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地下或者半地下车棚按前述标准核减100元/平方米。

(三)安置用房及择房原则

1.安置用房

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运河人家小区现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在办理择房手续现场另行公布)。

2.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征收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公布房源中最大安置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并符合以下择房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以择取面积87.85平方米以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的,可以择取面积96.33平方米以下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择取公布房源中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公布房源中最大安置房面积的,允许择取公布房源中两套及以上的房屋,但总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房屋面积40平方米。

(3)被征收人要求调整面积择房的,须先按上述规定面积范围择房,并申请登记调整面积择房意向,待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经审核同意后,再根据多余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可按腾空先后顺序调整所择安置房。

(4)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两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20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网格奖。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加奖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加奖。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等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等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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