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办发〔2018〕29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茶陵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实现全县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以下简称“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确保我县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农路〔2017〕226号)文件精神和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应根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防范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
(二)统一建设,确保进度。路面工程由市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与县签订施工合同,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三)确保质量,确保安全。按照“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二、建设目标
从2017年至2018年,完成全县191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里程352.04公里。2018年3月底前,路面工程由全市统一组织招标;2018年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村完成项目路基工程;2018年5月底前,完成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任务;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任务。2018年底实现全县自然村“组组通”目标。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公路局局长、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土地调整、组织完成路基工程建设任务工作。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进度和质量的督查、验收抽查和考核工作。负责除大中桥、隧道以外所有设计审批,项目实施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进度上报、交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3.县公路局。负责做好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施工的具体业务技术指导,指挥调度施工企业科学安排计划、有序推进施工,审查汇总施工完成进度,进行月度检查等。
4.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预算的管理、指导和把关。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规划计划。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一个自然村一条路”的原则和自然村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标准统一制定。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按照方案确定的实施步骤,县交通部门根据招标情况,从上级规划中选取项目形成2018年度建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县计划下达后15日内,各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作为省市县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工作依据。
(二)招标管理。路面工程由市统一组织招标工作,按照“零利润控制”的原则,确定一家具有路桥资质的企业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任务,由市级与中标单位签订总体框架协议,明确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其余工程按实际发生量合理定价后由补充合同明确。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由县人民政府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
纳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县交通造价部门应依据通组公路的技术标准、施工设计图及项目实施中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的变更事项,按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67号)等公路建设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预算、结算、决算的依据,报财政备案。
(三)建设标准。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Ⅱ级的要求,桥涵净宽与路基同宽。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人群聚集地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四)资金筹措。路基建设资金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筹资金解决,县财政按新建路基宽度每米、长度每公里一万元予以奖补;路面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级奖补资金、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债券组成,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社会捐助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落实。其中,省级奖补资金对我县按12万元/公里的奖补标准进行“以奖代补”,市人民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2017-2018年每年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债券全部用于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五)建设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指导,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和数额、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六)质安监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各级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建设单位要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管理。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各乡镇(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鼓励当地群众参与,每个村支两委可选派2名以上的党员、村干部或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义务监督员,确保全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监督工作全覆盖。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要加强全县质量监督力度,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质量检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中的大中桥、隧道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特别加强,由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督。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县财政局、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乡镇(街道)、村共同实施。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七)管养责任。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属于村级公益事业,验收合格后,由各乡镇(街道)按“四好农村路”建设活动要求,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县公路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督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指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沿线单位和个人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路容路貌,保护路产路权。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县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协调处理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省、市奖补资金;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成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组按施工计划规定的期限负责提供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的路基,维护优化施工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审批办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顺利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通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的省补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集中支付至施工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县财政配套资金和债券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交通部门要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加强目标考核。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纳入县对各乡镇(街道)脱贫攻坚考核、“四好农村路”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由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县绩效办、扶贫办等单位组织实施。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将该乡镇(街道)的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四好农村路”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情况纳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