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我国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此后,农村土地各方面将变得越来越严格,对于违建、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行为的将不予确权,且可能面临回收的问题,而农村不予确权的土地被收回后将这样处理!
1、分配给无地农民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统一,可以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所以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一些无法予以确权登记而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的土地,将会作为农村的机动地、预留地重新分配给没有承包地的农民。
2、进行土地整治
目前国家也正在开展农村土地的整治工作,将农村的闲置建设用地、分散零星的土地进行综合种植,实现土地规模化运作,同时也将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所以农村不予确权被收回的土地,也将会纳入到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内,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提高农村土地的耕地地力,保障土地资源有序使用!
3、建房、建厂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有其他规划,有权征收农民的土地但需要给予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同时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被纳入到征收规法范围内的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而这些土地将会按照国家的规划修建商品、厂房、以及开展新农村和异地扶贫搬迁建设等用途!
其实土地确权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是为了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做好基础工作,那些农村不予以确权登记的土地,主要是由于本身就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者国家有其他规划安排,收回这些土地也主要是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为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基础!
这10类房屋将会被回收: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不允许翻修,房屋一经倒塌后予以回收。
(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米,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5)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住宅予以回收,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定,此类农村房屋予以回收。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
(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