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宝金政办发〔2018〕10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金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金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从源头上防控,合理布局场点,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六)《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八)《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九)《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
(十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四、划分类型
根据《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畜禽养殖场是指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等。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庄水井100米范围内)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威胁区。
2、卧龙寺街道办事处、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群众路街道办事处、西关街道办事处、陈仓镇等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及蟠龙镇、金河镇、硖石镇镇政府建成区。
3、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
4、六川河生态旅游区、大唐秦王陵、金台观、北首岭遗址等风景名胜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北坡及塬顶林带等区域。
5、蟠龙新区、金河工业基地、食品产业园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6、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速、国道、省道等)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县(市)级骨干道路以上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范围。
7、渭河至引渭渠范围内;金陵河两侧距河道垂直距离300米范围内;玉涧河、硖石河、六川河河道两侧垂直15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非禁养区范围
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整治
各镇街要全面开展辖区内禁养区养殖业调查,摸清底数,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清单,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本镇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方案,签订停养协议,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分步骤、有计划的逐步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最终实现禁养。对手续齐全的养殖场,要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加强禁养区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禁养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二)非禁养区治理
1、强化治污能力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限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治理。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非禁养区域所有养殖场(小区)要求采用干清粪、环保垫料等清洁生产方式,建有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到2018年、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对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综合利用尚未到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
3、强化常态长效管理。各镇街要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它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非禁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非禁养区是保护和改善全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各镇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划定方案要求,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任务,夯实责任,细化措施,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养殖场,要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各镇街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镇街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镇街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镇街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推进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制定生态畜牧产业发展和养殖区域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及时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规范畜牧生产经营活动。金台环保分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查处力度。金台国土分局负责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审查备案,全面排查养殖场(户)用地情况,加大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区林业局负责认定畜禽养殖场(户)是否在重点流域及水库禁养范围内;协助开展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范围内养殖场(户)关停工作。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农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造势。各镇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活动,特别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执法监管。各镇街,区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要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切实保护我区生态环境质量。
(五)形成工作合力。区发改、环保、农业、林水、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施行,中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禁养区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