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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明光市关于印发食品公司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8年03月29日 15:48来源:明光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明光市《食品公司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合理优化环境,改善人们居住条件,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食品公司宿舍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池河大道以南,振业新村小区以西,韩山路菜场以北,舒林小区以东。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明光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人

房屋征收部门: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监察、住建、国土资源和房产、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决定公告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及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6年在我市规划区地籍测量图有标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同时交房拆除的,按评估价100%给于补助。

(二)产权调换、安置点及物业管理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提供相当于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互找差价。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可适当增购部分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及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不得进行产权调换,但2006年在我市规划区地籍测量图有标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同时交房拆除的,按评估价100%给于补助。

2、安置地点及物业管理,用于本次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于滨河东区、桂花园、广进物华园等三个小区安置点,安置后物业费由被安置人按该安置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自行支付。

3、对沿路住宅房屋实际改变其使用性质用做经营的(按认证面积),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低于2年)的一层一进住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沿池河大道且有有效建房证件的房屋给予2000元/㎡补助,无有效建房证件且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房屋给予1000元/㎡补助;沿其它一般道路、街巷,且有有效建房证件的房屋给予1000元/㎡补助,无有效建房证件且2013年航拍图载有的房屋给予500元/㎡补助。

六、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企事业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临时过渡、临时安置费及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四个月的临时过度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费,至通知安置日后四个月止。

八、相关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非住宅停业损失费按《2013年明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6项标准的批复》(明政秘〔2013〕57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树木移植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5〕37号)文件标准执行。

九、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市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优惠。

(一)住宅性房屋

1、面积征购优惠:为改善被征收户的居住条件,可允许被征收人在符合产权调换面积上增购10㎡(含10㎡),10㎡以内部分按安置房的综合建筑成本价(多层安置房按1300元/㎡计算;高层安置房按1600元/㎡)计算,超出上述面积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购置。

2、价格优惠:住宅房在符合产权调换面积内(不包括上述10㎡),如安置房每平方米市场评估超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150元/㎡以上的,按照150元/㎡结算。

3、安置房选择:将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各被征收人安置房的位置、楼层(楼层差价按照各安置小区回迁方案执行)。

4、放弃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放弃增购面积的,按所放弃面积的建设成本价1300元/㎡给予奖励。符合产权调换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

5、产权调换且自行购买商品房屋的奖励。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政策不在安置点进行安置的,自征收协议签订12个月内在明光市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买卖备案协议)除享受第4项奖励政策外,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符合产权调换面积结合购买新商品房面积(就小原则)的市场评估价给予1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经营性房屋

合法性经营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三)提前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早迁、快迁,征收人给予提前签约奖励,奖励期限为20天。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时间段内(签订协议阶段前1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对被征收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给予奖励,此后,每推迟一天,减少10%,超过期限不予奖励;在规定日期前腾空的(签订协议阶段签订协议一周内),对被征收的房屋按50元/平方给予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明光市规划区2006年地籍测量图无标注的房屋、简易房、简易搭盖和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产权调换,按每平方米100-200元给于助拆费。2013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及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应自行拆除,不享受任何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好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三)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定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时的到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建设的附属物、突击装饰装横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予补偿。

十一、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按照正式通知公告执行。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方案规定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市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四、本方案仅限于本次征收,具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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