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做过一系列的解读和探讨,比如题中所涉及的问题,土地要确权了,但是这个农户,户籍上的有效人员全部死亡了,那这户所承包的土地,是被收回,还是由亲属继承?
这个问题,理论上来讲,土地承包到户后,该户人口全部死亡后,其名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是要被集体收回,再进行分配的,即使承包期没有到。
但是这里有很多其他的延伸问题,比如其子女继承问题等...
秉承笔者一贯的问题回答逻辑,首先要进行问题拆分及概念解读:
中国农村土地目前实行的分配原则,依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实行土地承包到户。
其分配主体是以户为单位,在农村经常有的一种情况,就是一家人,在儿子成家或女儿出嫁以后,子女都会独立出户,尤其是涉及多子女家庭。
这就会出现如题主问题本身的情况,父母单独成户,名下有责任承包土地。但是父母双亲亡故以后,其子女不在其父母的户口内,就要视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了:
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房产,不属于一般性财产,不能进行继承。
但是这里又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在于,各地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乡规、村规。
比如一些地方的土地传儿不传女,也就是父母亡故,其名下土地由儿子继续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产生的收益,也继续由儿子获取,嫁出去的女儿则不享受该权益。
但是有些地方又有相关界定,女儿嫁出,只要户籍依然在当地,继续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及收益。
这里还涉及到,因为求学、参军、升迁、移民等等,各种情况,导致的该户原有人员户籍变动,而该户的剩余人员全部死亡后,从理论上来讲,这部分土地要被收回。
但是在部分地方,也有相关规定,对这类问题进行界定,就是基于这部分人,是否长期不再回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不再继续回来进行农业生产。那么这部分的土地,就由集体收回。
总结一点,在中国农村,除去国家行政机器的架构意外,还充斥着各种以宗族、姓氏、家族的复杂关系纠葛。很多事情上,除去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就得依靠农村当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乡规村规来界定这些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