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最低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最低每人每月610元,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调整后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列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