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分布和结构布局,麻江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公告。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禁原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扩建。
县人民政府关于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分布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了《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该方案已经州农委与州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已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麻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麻江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综合考虑全县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等因素,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遵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开展划定工作。
(三)划定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养殖户的长远发展利益。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9.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划定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麻江县境内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40个,共138.9015平方千米。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19个,18.8015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15个,104.31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1个,5.6平方千米;县级旅游景区及学校5个,10.19平方千米。另外,划定了县境内10条河流岸带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两侧50米范围、8条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作为禁养区。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场标准以《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黔环通〔2017〕189号)规定为准。现有养殖场应消除环境污染,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迁出或关闭。禁养区域以外,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
五、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1.已划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已划定的1000人以上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3.开工在建的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老蛇冲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
麻江县目前没有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凯麻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区;
2.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
3.宣威镇、谷硐镇、龙山镇、贤昌镇、坝芒乡建成区和规划区;
4.景阳、乐埠、乐坪、新场、良田、河坝、笔架、基东、富江等较大集镇建成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重安江麻江源头保护区(响水河)、洗布河麻江县福泉保留区(洗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两侧50米范围;
2.省管河流清水江干流岸线两侧50米范围;
3.纳入河长制管理的羊昌河、回龙河、白河、龙山河、小堡河、景阳河、乐埠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岸线两侧50米范围。
(六)交通干线防疫区
1.原则上沪昆高铁等铁路干线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2.原则上沪昆高速公路、兰海高速公路等公路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3.原则上320国道、210国道、205省道、206省道、311省道等两侧外延300米范围。
(七)其他
1.原则上城镇建成区与规划区的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300米范围。
2.原则上蓝梦谷景区、卡乌药谷江村康体医药文化区、高枧状元文化产业园区、乌羊麻景区核心区。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禁原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扩建。
(二)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禁养区内的原有规模养殖场,如环保设施完善的、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对自然环境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
(三)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县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四)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受理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规划、用地、备案、资金补助时,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州级环保、农业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150000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