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2018〕5号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落实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减轻我县城乡居民丧葬负担。经县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一)实施对象:
1.长宁县户籍居民;
2.非长宁县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3.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非长宁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在长宁县居住并取得长宁县《居住证》的人员;
5.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480元/具;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冷藏(冻)柜费200元/天/具(仅限于在县殡仪馆内使用,据实补贴);
3.普通炉火化费:南溪区680元/具、珙县880元/具(均包干使用);
4.1年的骨灰寄存费55元/具(骨灰基本寄存费40元/具、骨灰寄存证工本费15元/具);
5.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费。
以上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三)免除条件:
1.补贴对象死亡后,在本县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本市内火化机构火化的;
2.补贴对象死亡后,由本县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本市内火化机构火化的;
3.农村的补贴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本县殡葬服务机构运往本市内火化机构火化的。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本县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三、免除普惠型惠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具有本县户籍的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持本县殡仪馆的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和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申请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死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三)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其他证件或证明:
1.非长宁县户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2.驻长部队现役军人、非长宁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军人或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军政团级机关出具《长期固定住址属地证明》;
3.在长宁县居住并取得长宁县《居住证》的人员提供长宁县《居住证》;
4.自然灾害死亡遗体、非正常死亡遗体、未知名遗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遗体处理委托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6.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
四、经费保障
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要将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减免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所需费用由办理减免手续的殡葬管理所每年末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每年度结算一次,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制订方案,稳妥实施。各乡镇应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向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化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惠型惠民殡葬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普惠型惠民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级殡仪馆要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对象基本殡葬费用工作顺利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2012年9月24日印发的《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长府办〔2012〕59号)同时废止。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