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农村建房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很多人觉得自家宅基地,怎么建都可以。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确权工作全面完成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会更加严格。与此同时,国家对地上农房翻建也有了新的规定,出现以下五种情况的,将会被禁止翻建。
一、动工翻建未经审批
众所周知,在农村,无论房屋新建还是翻新,都需要经过审批,在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动工建设。严格地说,如果未经审批就开始翻建房屋,就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可能面临罚款或房屋被拆除的下场。
二、房屋翻建超过规定的建筑高度
翻建房屋有着严格的高度标准。根据《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如果建设3层楼房,那么房屋的总高度不得超过9.9米,否则就属于违规,会被拆除的。
三、非村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严禁私下买卖的,如今不少城里人有到农村买地建房养老的想法,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这种是不允许的。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不是集体成员,也就无法新建或者翻新房屋。
四、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关于宅基地存在很多种争议,而地上的房屋也会出现修建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双方的意见不统一,房屋该如何翻建呢?这种情况属于宅基地或者房屋的权属关系不明,老房翻新前,各方需要解决原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房屋的权属关系明确了,才能申请翻建房屋。
五、房屋所占宅基地超过标准使用面积
过去在农村建房比较随意,但现在各地对于宅基地的使用面积都出台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使用面积,那这房屋也就别想翻建了。
农村宅基地翻建规定:
农村住宅建设,应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总的来说,宅基地农民居住的场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建房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不能再随意建房了。要依据建房规定,走正规流程,因为这不但涉及到房屋是否合规,与今后房屋和宅基地相关的补贴也是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