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我县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费率的通知》(川财金〔2017〕116号、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金[2017]3号)和《宜宾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农险组〔2017〕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民生工程为契机,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保护农民灾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尽可能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财政补贴,加强资金监管,夯实农业保险基础,结合实际,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险机构的确定
依据宜农险组〔2018〕1号文件通知,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试运行1年。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南乡片区(含阳春镇)12个乡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北乡片区(不含阳春镇)6个乡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四、保险试点品种目录
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小麦;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五、保险期限、险种的费率和保障金额
(一)统一保险期限
1.水稻、玉米保险期限
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规定,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为该农产品当年的生长期。今年水稻、玉米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度的生长期,其中:水稻为自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玉米为自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结合我县水稻、玉米实际生长期,2018年水稻、玉米保险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否则财政不予配套资金。
2.油菜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3.马铃薯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4.小麦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5.能繁母猪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6.育肥猪保险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
7.奶牛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8.鉴于江安县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特殊情况,其保险签单育肥猪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限为4个月,能繁母猪按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
9.政策性森林保险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
(二)各品种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政策
1.种植业:
(1)水稻、玉米综合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每亩保险费18元。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75%,承担13.5元/亩(其中:中央补贴40%,7.2元/亩,省级贴32%,5.76元/亩,县级财政补助3%,即0.54元/亩),农户缴费25%,承担4.5元/亩。
(2)油菜种植综合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3.4%,每亩保险费10.2元。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75%,承担7.65元/亩(其中:其中:中央补贴40%,4.08元/亩,省级贴28%,2.856元/亩,县级财政补助7%,即0.714元/亩),农户缴费25%,承担2.55元/亩。
(3)马铃薯种植综合保险金额为650元/亩,保险费率为3%,每亩保险费19.5元。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75%,承担14.625元/亩(其中:中央补贴40%,7.8元/亩,省级贴28%,5.46元/亩,县级财政补助7%,即1.365元/亩),农户缴费25%,承担4.875元/亩。
(4)小麦种植综合保险金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2.72%,每亩保险费8.16元。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75%,承担6.12元/亩(其中:中央补贴40%,3.264元/亩,省级贴32%,2.611元/亩,县级财政补助3%,即0.245元/亩),农户缴费25%,承担2.04元/亩。
2.森林:
(1)公益林保险金额550元/亩,保险费率0.118%,保险费0.65元/亩。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90%,承担0.585元/亩(其中:中央补贴50%,0.325元/亩,省级贴31%,0.201元/亩,县级财政补助9%,即0.053/亩),农户缴费10%,承担0.065元/亩。
(2)商品林保险金额800元/亩,保险费率0.15%,保险费1.2元/亩。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75%,承担0.9元/亩(其中:中央补贴30%,0.36元/亩,省级贴31%,0.372元/亩,县级财政补助14%,即0.168元/亩),农户缴费25%,承担0.3元/亩。
3.养殖业:
(1)育肥猪保险金额为700元/头,规模化养殖场(投保时存栏达到50头以上)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28元/头,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80%,承担22.4元/头(其中:中央补贴50%,14元/头,省级贴18%,5.04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2%,即3.36元/头),农户缴费20%,承担5.6元/头;散养户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35元/头,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80%,承担28元/头(其中:中央补贴50%,17.5元/头,省级贴18%,6.3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2%,即4.2元/头),农户缴费20%,承担7元/头。育肥猪按“年度投保”方式投保,投保数量为当年累计出栏数【养殖大户(场、小区、专合组织)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且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以上;散户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倍】。对规模化养殖户取消“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的保险标的限制,降低育肥猪投保门槛,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2)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险费率为6%,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80%,承担48元/头(其中:中央补贴50%,30元/头,省级贴18%,10.8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2%,即7.2元/头),农户缴费20%,承担12元/头.
(3)奶牛保险金额为6000元/头,保险费率5%,保险费300元/头。保费分担比例为:政府补贴80%,承担240元/头(其中:中央补贴50%,150元/头,省级贴18%,54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2%,即36元/头),农户缴费20%,承担60元/头.
六、配套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农户、林农参保积极性
各乡镇和保险承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引导和提高农业、林业生产者参保的积极性,为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二)强化理赔服务监管,保护参保者利益
加强对农业、林业保险项目运作的监管,完善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理赔服务和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理赔专家小组队伍建设,对政策性农业、林业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1.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发生死亡案件,由农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调度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实和相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工作,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按保险条款进行理算赔付,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赔款直接打入农户(养殖业主)提供的一卡通账户。如果农户(养殖业主)对理赔有争议,提交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畜牧鉴定专家组审定处理。
2.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发生一般灾情,由农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或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报案,由保险公司派遣所属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人员会同乡镇农业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实;如发生大面积重大灾情,由县农业局牵头会同县气象局、县应急办、保险公司、受灾乡镇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核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收集理赔资料后,交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进行理算赔付,如果农户对理赔有争议,提交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鉴定专家组审定处理。
3.林业保险(公益林、商品林)发生一般灾情,中华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公开理赔程序和理赔结果,确保保险赔款到户。要建立重大灾害理赔处理应急预案。要积极探索高效合理的定损理赔方法,提高理赔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对于重大灾害,如果林农(业主)对理赔有争议,提交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林业鉴定专家组审定处理。
4.林业部门要配合中华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要充分利用森林防火和林业灾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探索成立森林防灾联合工作组,加强在灾情预警、信息分享和灾害共同应对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督促林农自觉做好森林防灾防损工作。
(三)2018年继续不实行种植业、林业保险无赔款续保优待政策。
(四)严格执行“见费出单”要求
1.种植业和养殖业对于农户缴费部分,要坚持执行先缴纳保险费,后出保险单,不缴费不出单的规定。具体流程为:首先由村组干部(协保员)负责向农户收取保费,收取保费后以村为单位交各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由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人员汇总保费,并登记造册,存入承办保险公司指定专户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2.林业保险由各乡镇职能部门按照各镇(乡)、村(社)分布的公益林、商品林面积,按流转大户(即业主)、林农分别统计,提供准确无误的书面表格和电子文档。
3.县中华财险公司根据各乡镇职能部门提供的公益林电子化信息台帐,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承保:
(1)流转大户(即业主)按照归属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承保;
(2)国有林、集体林及森林所按照归属乡镇或单位进行承保;
(3)一般林农户以村(社)为单位造册,林农签字确认后承保。
(五)相关单位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广泛动员,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挥政策效应。同时应加强对种植业理赔工作的领导和沟通协调,一旦发生灾害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做好受灾农户的现场查勘、损失核定和理赔工作,并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县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建立农业保险资金专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1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3.县农业局职责
县农业局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技推广、防灾防损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种植业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损失时,及时组织农业专家参与查勘、损失核定并出具评估意见书,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4.县畜牧水产局职责
县畜牧局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提供辖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灾害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和育肥猪进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负责对养殖业保险标的进行检疫,监督养殖业主对出险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发生灾害损失时,及时组织畜牧兽医专家参与查勘、损失核定并出具评估意见书,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5.县气象局职责
县气象局积极做好灾害天气预报工作,及时向县内广大农户提供灾害天气气象信息,指导农户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在发生重大灾情后,应积极发挥减灾作用,并无条件向受灾乡镇及时提供气象证明及相关资料。
6.县林业局职责
县林业部门和中华财产保险公司要确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互相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人员互通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县林业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受灾后查勘定损,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相关工作。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损失时,及时组织林业专家参与查勘、损失核定并出具评估意见书,根据保险公司需要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7.县中华财险公司职责
县中华财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公开理赔程序,明确理赔时限,及时兑现赔款。加强与涉农部门的合作,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组织农险协保人员完成农户和投保企业各险种参保数量的造册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组织各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人员完成数据资料的收集、登记造册工作,按要求时限及时组织办理承保;负责组织承保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查勘理赔的日常工作;每季度末1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纸质和电子报送承保及赔款明细清册。
8.县中国人民财险公司职责
县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公开理赔程序,明确理赔时限,及时兑现赔款。加强与涉农部门的合作,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组织农险协保人员完成农户和投保企业各险种参保数量的造册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组织各乡镇农村保险工作站人员完成数据资料的收集、登记造册工作,按要求时限及时组织办理承保;负责组织承保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查勘理赔的日常工作;每季度末1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纸质和电子报送承保及赔款明细清册。
(六)其他相关要求
1.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4〕13号)文件规定,乡镇政府和县级行政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保险机构费用。
2.时间要求:各乡镇应配合保险机构确保农户保费收缴工作在2018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
3.建立考核竞争机制,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将对承办保险机构当年的保险服务进行考评,作为下年承办的依据。若承办机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相关保险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一律取消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