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18〕15号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度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8〕10号22)和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兰民发〔2018〕10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特困供养标准提高,现就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及供养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6%,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495元。实行差额救助,严禁不经审核家庭收入,简单按保障标准或补助水平搞“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拔高的不规范行为。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3%,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3720元,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92元提高到31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75元提高到292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再提高。
三、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7.6%,由每人每年11016元(918元/人、月)提高至11853元(988元/人、月)(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1016元/人、年,护理费标准为837元/人、年)。
2.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7.6%,由每人每年5155元(430元/人、月)提高至每人每年5547元(462元/人、月,分散供养对象护理费标准为393元/人、年)。
3.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提高7.6%,由每人每年6320元(527元/人、月)提高至每人每年6800元(567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年供养金为5155元/人、年(430元/人、月),护理费标准为1645元/人、年(137元/人、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安排部署,按期完成提标任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更是有效推进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政策性脱贫”的有效手段。各乡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密切协作配合,确保2018年确定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准确把握资金发放。城市低保对象1-3月按每月保障金的7.6%补发,4月份后按495元的保障标准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农村低保突出“保主保重”原则,第一季度一类对象每人补发54元;二类对象每人补发51元;三、四类对象不再补发。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对象第一季度每人补发96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第一季度每人补发120元,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第一季度每人补发210元。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4月份按提标后标准发放。4月份未完成复核工作,按3月份人员发放,待复核完成后,按核查后人员发放,第一季度死亡,迁出的不再提标补发。
(三)加强跟踪督导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及时掌握落实提标任务进展情况,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收群众监督。民政局要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对工作滞后的乡镇要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四)扎实搞好协同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定专人核算、核拨,要积极协调配合,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全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提标工作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