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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2018年03月23日 11:32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磐政〔2007〕72号)、《磐安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进行完善和规范,现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经批准实施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审核办法。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到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开、公平、合理确定参保对象,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另行制订。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行政划拨土地各按30元每平方米标准,由财政部门分别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在征地、参保工作过程中严格把关,加强审核,明确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负责。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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