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林业生态保护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为构建“珙桐纳雍”和谐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建立监督机制,鼓励人人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肇事者,从严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肇事者,并及时向县林业部门举报,经核实确认举报准确的公民(对负有管理职责负责范围内的人员除外)。
二、举报办法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纳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纳雍县林业局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二)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电话:0857-3525533、0857-3521611
三、有奖报告内容
(一)对提供乱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线索的举报人,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1.行政案件:每起奖励200元。
2.刑事案件:一般案件每起奖励500元,重大案件每起奖励1000元。
(二)对举报引发森林火灾或在林地内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的举报人,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奖励等次以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确认面积为依据。
1.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奖励200元;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200亩以下奖励500元;
3.过火面积在200亩以上300亩以下奖励1000元;
4.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500亩以下奖励1500元;
5.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奖励2000元。
本项内容中,过火面积指有林地过火面积,“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举报在林地内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但未形成过火面积,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并提供影像、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举报人200-2000元。
1.从省外运来松木包装材料或从省内疫区县运来的松木及制品,采集林业有害生物实体标本(成虫、幼虫、蛹、卵),提供被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症状实物(树叶、树枝、树干)。
2.无《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及标签调运或使用林木种苗,发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子,或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
3.擅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发现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4.非法收购、运输及销售盗伐滥伐林木(或木材),发现非法采集、收购、捕猎、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及制品。
5.毁林开荒、毁林造林、毁林采砂采矿、人畜破坏新造林地,非法占用和毁坏林地及破坏古大珍稀树木。
6.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重要湿地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砂、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该区域与外围水系联系,非法捕猎、捕捞鱼类及其它保护水生物和挖掘保护植物等。
7.对提供破坏护林碑牌、防火瞭望塔、林区监视器、森林火险无线红外火焰探测器等破坏森林资源管护设施设备的行为。
8.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或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漏举报人信息。
四、调查核实
受理人接到报告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受理单送分管领导(下班时间或节假日,应及时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突发应急事件,应在24小时内)作出调查核实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和取证。若案情重大,分管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并研究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结束,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应告知举报人)。并向举报人送达报告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和奖励兑现单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如实反映,属乱举报或恶意举报,扰乱林业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县林业部门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奖励兑现
(一)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报告事实不清或报告内容难以确定的,不进行奖励。林场职工或现职护林员(含林管员)依工作职责的报告不属于奖励范畴,该报告而不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针对破坏情况对其辖区管护人员每次处以50-500元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予以解聘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兑现给举报人,也可通过增加微信支付、支付宝、手机话费、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奖励兑现给举报人,也可由举报人签字直接领取。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资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奖励的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兑现奖励费,须提供报告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奖励兑现单和支付凭证,经林业局财务部门审核确定,领导签批后,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和森林防火经费中列支。
六、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报告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纳雍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