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那我国新生儿办理出生入户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立户、分户和并户?变更更正登记流程有哪些?
我国新生儿办理出生入户需要哪些材料?
1、婚生婴儿:凭婴儿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划内生育的提供《生育证》,到拟落户地(父或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2、非婚生婴儿: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拟落户地(父或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
(1)凭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2)夫妇双方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接生人员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5)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填写《审批入户责任表》,经主管所领导审核签字后城区报市局、五县报县局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4、国外出生的婴儿入户:需提交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5、弃婴: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如何立户、分户和并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经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
户口市内移居:
1、市区内的直系亲属户口迁移,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移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2、立户的需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变更更正登记流程有哪些?
1、变更姓名:年满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现用姓名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父母离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出具给小孩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2、变更民族: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有单位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的证明、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3、更正出生日期:由于公民出生日期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重大,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需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如《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变动登记簿》、《原始户籍口卡》、《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等有关户籍资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