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含义是指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进行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包括哪些?怎么申请认定?有哪些政策保障?材料有哪些?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各个地区对此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例如贵州市:
凡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根据以上条件,张先生确实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怎么申请认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请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经乡(镇)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持资料到区就业局办理。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2、加盖有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3、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
4、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6、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7、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或父母持有的《残疾证》,或本人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或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政策保障?
1、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实施就业援助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就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何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问题,相关部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申报认定。
3、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待省厅统一建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后及时载入。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入户调查。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乡(镇)应按照规定,报区就业局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后实现了就业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季要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两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5、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局撤销认定,乡(镇)应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