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五位一体”金融扶贫推进会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不断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实施主体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的难题,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及保险公司支持扶贫小额信贷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 临汾市财政局 临汾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临汾监管分局关于组织制定各县(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的通知》(临银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两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第一种是直接支持模式,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由贫困户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第二种是间接带动模式,由银行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贫困户通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通过扶贫小额贷款支持贫困户自主经营或合作经营的直接支持模式仍是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方式,本实施办法针对的“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间接带动模式是其重要补充,目的是通过实施主体带动贫困户增强自主经营及合作经营能力,逐步实现扶贫与扶智、扶技相结合,强化扶贫效果和可持续性。政府、银行、保险部门积极鼓励直接支持模式中的贫困户参加保证保险,享受“五位一体”风险分担机制及保费补贴,不参加保证保险的仍执行现有相关政策。
第三条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的“五位一体”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模式,基础是发挥财政风险补偿和贷款保证作用,核心是用足用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支持政策,途径是发挥龙头企业及新兴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目标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第二章 贷款的范围、对象、方式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范围。全市有建档立卡任务的3乡2办。
第五条 贷款对象。以市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系统中2016年初的建档立卡436个贫困户、860名贫困人口中有发展意愿、发展潜质、资金需求、还款来源、通过市辖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贫困人口。
第六条 贷款方式和用途。
(一)贷款方式。由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由贫困人口本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与实施主体签订带动合同、协议,严禁出现“借冒名贷款”及冒领、截留带动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贷款用途。支持贫困户通过与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贫困户和实施主体要用好扶贫小额贷款,帮扶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贫困户保底收入,明确由实施主体按贫困户贷款合同期限及时替贫困户偿还贷款;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规定,带动收入要按季及时足额发放至签订协议建档立卡贫困户,切实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任务。原则上“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承办机构为侯马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侯马太行村镇银行,各机构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2017年侯马市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投放任务表(见附件)。
第八条 评级授信。成立在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市评级授信小组,负责评级授信工作的组织、审核、备案管理等事务。市评级授信小组由市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银监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逐村逐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确保实现辖区贫困户评级授信全覆盖。原则上农村商业银行负责新田乡、张村办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农业银行负责凤城乡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邮政储蓄银行负责高村乡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侯马太行村镇银行负责上马办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完成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
第九条 贷款流程。贷款办理流程要围绕以下程序开展:
具体的扶贫小额信贷办理流程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报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财政补贴。“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利率优惠、财政贴息的政策,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贷款财政贴息按现有政策执行。政府对保险公司对贫困户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费用予以补贴,保证保险费用低于贷款金额1.5%的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贴,高于1.5%的按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贴。财政部门按季度开展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年底之前,对当年的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用补贴做到“应贴尽贴”。
第十一条 风险防范和化解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按侯马市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投放任务表(附件)中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比例,将相应数量的风险补偿金专款存入相关银行。风险补偿金动用后,财政局应及时补足。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存入风险补偿金基数的8倍放大信用额度。
(二)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对贫困户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财政局为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费用予以定额补贴。
(三)明确责任、合理补偿。贷款出现风险,承办银行要及时报政府、通知保险公司,按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处置。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除符合保险条件由市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分别按70%、20%、10%比例承担风险损失。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银行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市扶贫办予以协助,收回的资金划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因银行机构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由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办)审查后,报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银行机构负责追偿,扶贫办及乡(办)、村两委协助配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 监督和审计
(一)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财政局要会同扶贫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扶贫办委托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成立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人为组长,市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银监办、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切实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协调政府各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增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实施主体信贷支持能力,推动银行机构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执行的监督工作。
(二)扶贫办。与银行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和共享,向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提供贫困户名录及详细信息并及时更新,会同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确定实施主体及其所带动贫困户,负责对实施主体帮扶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工作。
(三)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财政贴息:财政局依据经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核后的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相关资料拨付贴息资金。
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及协议,经扶贫办审核后报财政局,财政局依据扶贫办审核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保费补贴。
(四)银监办。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调整、完善相关规定,对“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监管支持。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信息,对贷款人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贷款,认真做好实施主体贷款管理,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合规使用。
(六)保险公司。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信息,严格筛查投保人资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不得要求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服务,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工作和贷款发生损失后的贷款补偿工作,并做好保证保险宣传推广工作。
(七)乡(办)、村委会。配合各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及贴息、保险、风险补偿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到期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