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
为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如期完成养老事业补短板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我市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修缮和设备维护,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本标准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申请对象在申请奖励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申请对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养老场所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挪用奖励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上级和我市有关要求或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标准施行后,如上级出台的相关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七、本标准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