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基本的缔约方式是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
2、实践中存在着政府定价的出让方式,即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根据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单方确定并公布土地标定地价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征收或征用后再出让的情形。
3、对于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等营利性用地,应该采取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
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