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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19日 15:52来源:桂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桂阳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方案

为促进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县96%以上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乡镇(街道)、农林场所为单位,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决定成立桂阳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由邱平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廖定泰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全力积极动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的筹资标准、补偿政策、报销办法,营造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氛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把宣传做到每家每户,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召开乡镇(街道)干部、村支两委干部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筹资工作任务,做到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机制。县财政局非税局负责向省、市购买《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收据》,县财政局乡财局负责《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收据》的发放、回收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向县财政局乡财局领取、缴销《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收据》,按照“限量发放,以旧换新,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原则,向村支两委干部发放票据,并督促村支两委干部及时结报票据、上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款回执单复印件,做好对账工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审核员及时结报、上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款回执单复印件,做好与乡镇(街道)财政所对账工作。驻乡镇(街道)审核员协助乡镇财政所对《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收据》加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收费专用章”后和缴款书一并发放到各村,并协助督促各村组干部将收缴的基金及时解存到指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严禁乡镇、街道干部和驻乡镇、街道审核员收取现金),同时对村组干部上交的银行存款回执单进行核对、登记、汇总,要求至少半个月与乡镇财政所结报、对账一次,督促村支两委干部将缴款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款回执单复印件送交乡镇财政所审核,审核后及时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款回执单复印件送交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做到票款同行,严防公款私存,杜绝贪污、挪用。县教育局要督促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均包括民办学校)积极配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齐心协力,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基金收缴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三)精心组织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城乡居民(指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80元的标准缴纳医保基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对五保户等特困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已经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全额给予补贴。根据桂发〔2013〕5文件精神,对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农村领证独生子女及纯二女户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山区乡(白水瑶族乡和原光明乡、华山乡)及太和镇原芙蓉村、莲塘镇原润冲村、流峰镇泗洲原桃源村农村居民参保的个人50%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收取医保基金要开具湖南省医保基金统一收费票据(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票据的领取与发放),并在基金收费票据上完整填写收费日期、参保居民住址、家庭人口数、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标准、缴费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同时将参保信息准确填入参保登记表。各村(社区)干部收集的参保资金应每周存入县财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并将汇款回执单复印件交乡镇(街道)财政所做好登记汇总。乡镇(街道)每5个工作日上报一次参保进度情况,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凭各乡镇(街道)解款单统计参保进度,自10月份开始每半月在电视台、手机报公布筹资进度。在12月31日前参保人数、上缴基金、录入信息要完全一致,严禁截留、贪污和挪用,做到专款专账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认真核对,确保参保信息准确。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抽调专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汇总、核对工作,做到参保人数、参保居民姓名、参保费用、参保登记表、基金收费票据、医保卡“六相符”,坚决杜绝参保户漏登、错登的情况发生。对因工作不负责导致漏登、错登而影响参保居民享受医疗补偿的,补偿金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承担。从11月份起,各村(社区)将居民参保信息送乡镇(街道)劳动就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驻乡审核员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网络系统,在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确保录入信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保证参保患者于2018年1月1日及时得到医疗费用补助。参保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及时整理筹资票据,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乡镇(街道)财政所,乡镇(街道)财政所于2018年3月送至县财政局。

(五)强化督导,确保任务完成。各乡镇(街道)启动筹资工作后,乡镇(街道)劳动就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驻乡审核员每5个工作日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报送筹资进度,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每5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和市人社局报送一次全县筹资情况,并在县电视台公告。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街道)的筹资工作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任务圆满完成。

四、保障机制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并根据筹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医保工作管理情况,对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精神,县政府预算按参保完成人数每人4元安排工作经费,预算录入参保信息按每人0.5元安排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的筹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工作经费及公用经费、年终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对12月31日前完成96%筹资任务的乡镇(街道),按完成人数每人4元拨付工作经费,对12月31日前未完成96%的筹资任务的乡镇(街道),按完成人数每人3元拨付工作经费。对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参保信息按每人0.5元予以拨付工作经费,未完成参保信息按每人0.5元核减工作经费(参保信息录入完成数据以2017年12月31日城乡医保参保系统网络数据为准)。对影响到全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考核指标、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指标及综合绩效考核指标的乡镇(街道),将取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问责。各乡镇(街道)筹资目标考核办法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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