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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怎么认定?流程和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2018年03月16日 16:08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那么我国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怎么认定?流程和补贴政策是怎样的?下面就来看看吧!

士兵——摄图

我国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怎么认定?

1、界定范围: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个人档案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对相关人员的申请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所在地民政局优抚股;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士兵——摄图

政局优抚股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民政局会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民政局优抚股审批。

待民政局审定工作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所在省60周岁以上家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我国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均可获生活补助。

2、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3、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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