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2018年度小麦、玉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16]1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2017〕9号)文件文件精神,2018年度我县继续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业保险是国家为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险农民利益出台的又一项重大的强农惠农政策,是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为主线,以保障粮食安全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二、保险政策
(一)保险品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二)保险费及保险责任
1.小麦保险:保险费15元/亩,保险金额375元/亩,保险责任:火灾、旱灾、涝灾、雹灾、风灾、冻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条锈病和小麦吸浆虫,以乡镇为单位,出现对小麦造成50%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
2.玉米保险:保险费15元/亩,保险金额:350元/亩,保险责任:旱灾、涝灾、雹灾、风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以乡镇为单位,出现对玉米造成50%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
(三)保费补贴比例
小麦、玉米保费,各级财政补贴80%,其余20%由农户承担,即3元/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5%,市级财政承担5%。
(四)保险经办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
(五)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
1.保险期限:为乡镇代办机构收到农民保费后至作物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日期:小麦为每年1月20日前,玉米为每年7月15日前。
2.理赔期限:小麦理赔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玉米理赔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3.保险合同签订:由乡镇统一组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签单(附承保到户清册),10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单独签单承保。保险合同按品种(小麦、玉米)签署,保费按品种缴纳,可一并收取(最终以种植亩数为准)。具体步骤是:
一是乡镇(街道、开发区)保险代办单位组织各投保村(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号(惠农一卡通)、参保作物、参保面积、农户自缴保费和种植地块位置等信息。参保农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土地涉及流转的,不论面积大小,参保农户需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是村委会向农民收取应缴保费,并向被保险人发放明白纸,投保面积由村委会核实登记。同时承保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理赔监督。
三是各村将投保明细表和收取的保费上缴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汇总后与承保单位核对并搞好资金结算,以行政村为单位签发正式保险单。保险单副本由承保单位装订汇总存档,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结算并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六)赔偿处理
1.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站)报案,乡镇政府在24小时内分别报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出具《灾害损失报告书》作为理赔依据。勘查定损要具体到受灾农户。理赔损失按保险作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越冬期-抽穗前为每亩保险金额×60%,抽穗期-成熟期为每亩保险金额×100%。玉米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幼苗期为每亩保险金额×50%,小喇叭口期-大喇叭口期为每亩保险金额×80%,灌浆期-成熟期为每亩保险金额×100%。
2.理赔资金支付。理赔前,受灾农户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发生理赔后,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受灾农户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七)保险运作
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财政、承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尽量做到应保尽保,提高投保率。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参保农户投保清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同时要将相关档案资料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四)依法合规。承保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农险承保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新要求,落实农险签单的信息采集和档案整理工作,坚决杜绝把真业务做成假档案现象,要确保农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农户签字、联系电话、地块位置信息采集真实性。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出险及时现场查勘,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依法依规运作。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承保单位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把省政府规定的农险工作经费,支付给乡镇及以下参与承保、理赔的政府部门和村委会协保员。通过制定考核办法,把承保面积、农户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农户签字、联系电话、地块位置信息采集真实性与劳务费所得相挂钩,按工作量、工作质量确定工作经费支付标准,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最大限度调动乡镇及以下参与部门和村委人员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
(六)列入农业生产考核。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列入全年农业生产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