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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年03月15日 10:36来源:商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商河县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济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立足我县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到95%以上,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的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物对相关人群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风险评估;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生活垃圾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县环保局、农业局、卫计局牵头,县国土局、财政局等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或配合,不再逐项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土壤污染定期监测工作。县环保局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等配合)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科技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信息化、动态化。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县环保局负责提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需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评等数据;县农业局负责共享主要农产品产地测土配方施肥、主要粮食基地分布与产量等数据;县国土局负责共享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耕地分布与面积等数据;县发改委、经信局、林业局、科技局、住建委、卫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享土壤污染防治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与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林业局、科技局、住建委、卫计局等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明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指南,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县环保局牵头)。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局牵头)。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分类划定(县环保局牵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国土局、环保局牵头)。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委、国土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国土局牵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底前,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12.792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97.8万亩不减少(县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2020年底前,实施保护性耕作88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10万亩(县农业局、农机局牵头)。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县环保局、发改委牵头)。督促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住建委、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供销社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加强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的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的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本县重点行业的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部门备案,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清单,环保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等过程加强监管。(县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等配合)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住建委牵头)。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经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县国土局牵头)。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按要求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发改委、住建委、水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论证评审资料应报送县环保局备案。(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委、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优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县住建委牵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县发改委牵头)。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县发改委、环保局牵头)。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壤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应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等单位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国土局牵头)。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局牵头)。依法严查向矿坑、低洼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电镀、医药、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县环保局牵头)。自2017年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状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及周边区域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转情况。要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继续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所有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企业原则应选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集中区内。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的材料、设备、技术,实施清洁化改造。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县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县经信局、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加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环境监管。经营储油库、加油站、从事机动车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干洗溶剂的挥发、泄漏造成的土壤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商务信息中心、经信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95%(县环保局牵头)。规范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供销社牵头)。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经信局、发改委、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要求,深化配方施肥个性化、生产经营规模化、防治主体企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构建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农业绿色生产体系。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委、国税局、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畜牧兽医局牵头)。2017年9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牵头)。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推行“两分离、三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干粪池、沼气池、污液储存池配套)粪污综合利用模式。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到2020年,按照省、市下达的任务,探索建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严禁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灌溉农田。开展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确保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县水务局牵头)。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农业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开展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生活垃圾堆放场)的排查。加快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进度,新建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场应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县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县环保局牵头)。规范污泥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2020年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全县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县住建委、水务局牵头)。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整治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委、发改委、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委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按照省、市的要求,编制完成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县、镇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局等配合)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尽快开展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县环保局牵头)。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县环保局、住建委、国土局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县农业局、环保局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县林业局、环保局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将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公布实施,同时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委等配合)

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县环保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整个过程负责统筹协调,县农业局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住建委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化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城乡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县林业局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他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等配合)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配合)

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环保局、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配合)

(二)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地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适时推动地方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肥料管理、农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农业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委、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局等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将主要农产品种植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列入监管重点。(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全县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安监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委、林业局等配合)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安监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委、林业局等配合)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县检察院、法院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治理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道)。县、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应加大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务局等配合)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经信局、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委、地税局、国税局、供销社等配合)

3、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财政局、发改委牵头)。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探索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县金融办牵头)。(县环保局、金融办、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应用。自2017年起,按照省、市部署,分期分批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强化果蔬生产区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县农业局、蔬菜技术服务中心牵头)。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县科技局牵头)。(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县国土局、农业局、经信局等配合)

(五)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要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农业局、经信局、住建委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一网两微”平台、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偷排乱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委等配合)

2、强化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县属媒体及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为依托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将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委、广播电视台、粮食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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