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里,大部分的农村承包地已经完成确权,另外在一些试点区域也完成了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不少农民朋友都已经拿到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书。2018年,还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农村地区也开始确权了,那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什么确权的?人口还是房屋面积?哪些不能确权?
一、宅基地确权是按什么确权的?人口还是土地面积?
1、1982.2.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的房,到现在都没扩建的,就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2、1982.2.13~1987.1.1,未经批准或者超占的宅基地,当时处理过的就按照实际面积确权。当时没处理的话就按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再确权。
3、1987.1.1《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或将有偿使用)
另外,历史上曾经转让、赠与来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就按照转让、赠与发生的时间点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政策规定标准来确权。
二、一户多宅怎么确权?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没有分户:未经批准另建房屋分开住的,经过村民集体同意无异议,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确权;没有分开住的,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另外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非法的“一户多宅”是不予确权的。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2、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3、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5、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6、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