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南郊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切实加快我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同政办发〔2017〕2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为主要推广模式,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通过优化区域布局、加强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升级、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大科技支撑、严格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我区畜牧业绿色发展步伐,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解决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分年度目标为:2018-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3%、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0%、90%、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0%、100%、100%。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宜减则减、宜增则增,将养殖重点区域调整到土地承载能力较大区域,促使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在规模上相匹配。(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
(二)做好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规模化标准以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避免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参与)
(三)加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要按照本场条件选择适合的畜禽粪污处理工艺,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粪污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要加快对现有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以养殖场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引入环保科技和有机肥加工企业共同参与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力度。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进度,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上报验收进展情况。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参与)
(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实现源头减量。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推广智能化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参与)
(五)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以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重点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模式。鼓励散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针对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特点,总结探索适合推广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逐场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
三、落实制度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分类管理,不同规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在环保部门网站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养殖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委托有相关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取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在环保部门网站自行填报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殖类项目,由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养殖类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养殖场小区需配套与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重点针对粪污处理工艺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参与)
(二)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按照国家对规模养殖场管理要求,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上报工作,依据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等,指导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规模养殖场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规模养殖场实行摸底调查、全数登记,赋予统一身份代码,逐步将养殖场信息与其他监管信息互联,提高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环保分局牵头,区质监局参与)
(三)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的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主要目标要求,确定分年度重点任务,列出工作清单。(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环保分局牵头)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取消其相关资格。(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环保分局牵头)
(五)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在上级相关部门出台考核办法后,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各乡镇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对大规模养殖场开展验收,确保大规模养殖场2019年底前完成资源化利用任务。(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参与)
(六)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业质量效益提升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要实现农牧循环发展,带动形成一批种养结合的典型模式。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构建合力推进,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立以政府领导牵头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工作。推动形成各环节协同推进的局面。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上级政策支持,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区本级财政部门要将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列入预算进行专项扶持,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粪污处理中心、农民使用有机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搬迁等给予补助。落实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分局、区城建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农机中心等负责)
(三)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家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提高规模养殖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等。(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电力公司参与)
(四)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标准;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示范引领,因地制宜,推广不同畜种、不同规模的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科技局牵头,区质监局参与)
(五)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的主要内容、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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