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17〕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淅川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日
淅川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以下简称《助推脱贫方案》)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操作细则暨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13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淅川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专用于支持开展《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和担保业务,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增收,实现稳定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适用
第四条 由县统筹相关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2017年首期到位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后根据贷款情况进行相应增减,并委托参与的合作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县内各参与合作银行按实际转入专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放大8-10倍的额度,为县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河南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在此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适用于按照实际贷款额的约定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风险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和河南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按照约定比例分担。以实际转入各合作银行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金额度为限,分担各合作银行《助推脱贫方案》项下的贷款风险。
第八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违约时,相关合作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对缓冲期结束仍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罚息),依据相关协议,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中扣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九条 《助推脱贫方案》中的各方补偿、代偿后,相关合作银行单独或联合省农信担保公司等相关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相关合作银行、河南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负担额度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或评估。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协议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助推脱贫方案》中的各方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各方须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