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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13日 10:27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芜湖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芜湖县农业保险-摄图网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7〕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民生为本,深入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础性、普惠性,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扎实增进广大参保农户获得感,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根据全县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着力提高理赔精准度和理赔时效性,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促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种植业保险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养殖业保险为能繁母猪和奶牛;森林业保险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给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损失;森林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给投保公益林和商品林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森林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各险种的保额和费率为: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除小麦费率为4.5%,其余险种费率均为6%;公益林450元/亩、费率为3.5%,商品林550元/亩、费率为4%。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承保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湾沚镇、六郎镇、陶辛镇、红杨镇和花桥镇。

(六)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

(七)保险赔付责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承保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五、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三)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25%、种植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镇可适当提高“五保户”、特困户等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帮助农户承担部分保费。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规定比例足额筹集地方财政应配套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立审核机制。县、镇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以承保机构年度签单数量、投保人已足额缴纳应负担保费、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和投保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承保数量;要督促承保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各县级承保机构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分险种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建立实施机制。各镇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开展宣传;要注重调动经办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要侧重加强对保险条款、理赔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财政补贴“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建立拨付机制。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结合承保完成进度,及时拨付应匹配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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